松花江網(wǎng)

您所在的位置 首頁 民生 消費警示欄

吉林省消費者協(xié)會圓滿完成首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案件

2022-07-19 17:57    中國吉林網(wǎng)
分享到
官方微信平臺

  2022年6月8日,被告霍某某向吉林省消費者協(xié)會交付賠償金93366.00元,隨后通過省級媒體發(fā)布道歉聲明。從2021年9月1日開始,歷時9個月,吉林省消費者協(xié)會提起的首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案件圓滿完成。

  據(jù)調(diào)查,2019年12月起,霍某某在長春市綠園區(qū)通過深井水過濾的方式,生產(chǎn)假冒品牌桶裝水19369桶,非法銷售額93366.00元。吉林省消費者協(xié)會認為霍某某的行為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2021年9月1日,吉林省消費者協(xié)會依法對霍某某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權益行為,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經(jīng)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主持調(diào)解,2022年2月23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調(diào)解書(【2021】吉01民初5242號),要求被告霍某某支付賠償金93366.00元,在吉林省省級以上(含省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負擔案件受理費2751.00元。

  日常生活中,當利益受到侵害需要訴訟時,消費者可能因為損失小、維權專業(yè)知識缺乏、維權成本高等原因而不提起訴訟,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通過公益訴訟,不僅可以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也可以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從而提振消費信心,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團結穩(wěn)定。

  此次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案件的勝訴,不僅是吉林省消費者協(xié)會協(xié)同各方力量開展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有益探索,也是首次利用公益訴訟手段維護不特定消費者群體利益的成功嘗試。

  中國吉林網(wǎng) 吉刻APP記者 曹逸群

 ?。ㄋ苫ńW(wǎng)編輯 周游)

反侵權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書面許可,擅自轉載本報社作品的,將涉嫌侵犯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為規(guī)范網(wǎng)絡轉載行為,制止非法侵權轉載,本報社鄭重公告: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在任何公開傳播平臺上使用著作權歸屬于江城日報社(包括《江城日報》、《江城晚報》、松花江網(wǎng)、吉林烏拉圈等)的原創(chuàng)內(nèi)容,必須事先取得江城日報社書面授權;

二、對侵犯江城日報社(包括《江城日報》、《江城晚報》、松花江網(wǎng)、吉林烏拉圈等)著作權益的違法行為,本報社將采取一切合法措施,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公開譴責、向國家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提起訴訟等;

三、對于各類非法轉載行為,歡迎讀者提供侵權線索:

程律師(法律顧問)0432-62223777

武文斌(版權合作)0432-62523496

文檔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