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jù)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這種不誠信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且擾亂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公信力,對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近年來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幾起涉及虛假訴訟典型案例,以期通過以案釋法引導公眾認識和了解虛假訴訟的危害,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行動,共同營造誠信訴訟氛圍、加強法治社會建設。
捏造事實規(guī)避債務
虛假訴訟嚴懲嚴罰
姜某為規(guī)避債務,以虛假的股東會決議將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由其變更為溫某,但該公司仍由姜某實際控制。此后,姜某安排公司員工偽造了一份以姜某個人名義向甲公司購買貨值2900余萬元電子產品的購銷合同及銷售簽收單,同時還虛構了一份股權質押合同,以其個人持有的乙公司120萬股股權為該購銷合同作質押擔保。
隨后,姜某以甲公司作為申請人,以姜某未按約支付上述貨款為由,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法院據(jù)此裁定凍結姜某的銀行存款3000萬元或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并凍結姜某持有的乙公司股份。
訴訟中,姜某與甲公司達成調解,法院作出調解書,由姜某支付甲公司3000萬元。同年,甲公司又故意以執(zhí)行標的有瑕疵為由,向執(zhí)行法院申請終結執(zhí)行程序。執(zhí)行法院據(jù)此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
后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姜某系為規(guī)避債務、保全個人財產實施上述訴訟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依法將其抓獲。
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姜某并沒有與他人串通,而是自己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前保全對其名下財產進行查封,從而阻卻其他債權人的執(zhí)行,其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遂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姜某罰金50萬元,再審撤銷原民事調解書,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司法實踐中,此類虛假訴訟多發(fā)生在民事執(zhí)行案件中,通常表現(xiàn)為行為人捏造事實,通過司法程序對其名下財產先行保全,而后在獲得法院裁判文書后,通過執(zhí)行程序將其財產“合法”轉移至其實際控制的他人名下,從而達到保全個人財產、逃避債權人執(zhí)行的目的。此類虛假訴訟不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且妨害司法程序,社會危害嚴重。
虛增金額隱匿還款
連環(huán)套路獲刑罰金
2006年12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向李某借款150萬元,并出具一張187.5萬元的借條,張某實際獲得借款136.5萬元。乙銀行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擔保。
截至2007年9月,張某共計向李某還款120萬元,其中部分款項根據(jù)李某口頭指示還款至李某實際控制的他人賬戶。2007年11月,李某起訴甲公司,要求償還借款本金187.5萬元及利息。
庭審中,李某否認口頭指示還款。由于甲公司欠缺還款證據(jù),一審法院在扣除李某認可甲公司歸還的20萬元后,判令甲公司償還李某167.5萬元及利息,乙銀行承擔二分之一的連帶責任。乙銀行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案件進入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后,執(zhí)行法院從乙銀行賬戶扣劃1163859.5元給李某。
后因另案受害人報案,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查明,李某糾集多人,以其經營管理的公司為依托,長期采取上述方式從事詐騙行為。
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李某以其經營的公司為依托從事高利放貸業(yè)務,通過虛增貸款金額、指定借款人向其控制的他人賬戶還款從而隱匿還款事實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實施“套路貸”,并采取暴力方式催收,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遂依法判處李某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120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兩年。李某起訴甲公司的民事案件被再審撤銷。
法官庭后表示,“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大局穩(wěn)定,且往往與黑惡勢力犯罪交織在一起,社會危害極大。司法機關應當始終保持對“套路貸”的高壓態(tài)勢,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中的虛假訴訟、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犯罪分子,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車禍訴請租車補償
偽造證據(jù)罰款五千
趙某駕車與高某的車輛發(fā)生碰撞,致高某車輛受損。高某將趙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期間產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損失,并向法院舉示了《汽車租賃合同》及發(fā)票。
一審法院據(jù)此支持了高某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損失賠償。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并申請重慶五中院調取高某受損車輛及其所租賃車輛在修理受損車輛期間的行駛軌跡。
重慶五中院調取證據(jù)發(fā)現(xiàn),高某的受損車輛在修理期間幾乎每天存在數(shù)十條行駛軌跡,并無租車必要,而高某所稱的租賃車輛僅有3天存在行駛軌跡,且與高某居住生活區(qū)域不吻合,而高某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遂認定高某租車事實不成立,其提供的租車證據(jù)系偽造。
重慶五中院認為,高某為獲取法院對其替代性交通工具損失訴請的支持,在沒有實際租賃替代性交通工具的事實下,偽造《汽車租賃合同》及發(fā)票等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法對高某處予5000元罰款。
法官庭后表示,偽造證據(jù)是民事訴訟中較為常見的虛假訴訟行為,是訴訟當事人極不誠信的表現(xiàn),造成錯誤判決,損害司法權威,破壞司法秩序。民事訴訟中,部分當事人不講誠信,藐視法律,偽造證據(jù)以取得人民法院對其訴訟請求的支持,嚴重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本案對偽造證據(jù)的當事人及時作出處罰,就是警醒當事人要誠信訴訟,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為分遺產偽造債務
合謀作假雙雙獲刑
2017年4月,艾某的配偶死亡后,為了多分遺產,艾某找到李某尋求幫助。李某向艾某提供了幾張?zhí)崛‖F(xiàn)金的銀行流水清單,根據(jù)銀行流水清單所載時間,艾某給李某書寫了4張對應時間的借條,金額總計50萬元。
2017年11月,李某起訴艾某,雙方于起訴當日在法院達成調解協(xié)議,法院制作了民事調解書并送雙方當事人。后被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將兩人依法抓獲。
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艾某作為其配偶遺產的繼承人,為多分遺產,與李某惡意串通,偽造債務,通過訴訟程序取得法院裁判文書,其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妨害司法秩序,構成虛假訴訟罪,遂依法以虛假訴訟罪判處艾某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李某拘役4個月,緩刑7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再審撤銷原審民事調解書。
法官庭后表示,此類虛假訴訟通常表現(xiàn)為糾紛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債權債務,據(j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騙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此類虛假訴訟多發(fā)生在離婚、繼承等家事案件中,行為人往往意圖通過上述行為,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此類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動,妨害司法秩序,不僅應當受到道德譴責,更應受到法律嚴懲。
刑法相關規(guī)定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 最高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
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zhí)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老胡點評
查明真相、定分止爭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能,任何個人和單位都應當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堅持誠實守信、實事求是的原則,自覺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和司法權威,決不允許假借訴訟之名行非法之實,擾亂訴訟秩序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從本期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個人和單位通過虛假訴訟蒙騙法官,意圖達到侵占他人財產、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這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這些人缺乏法治信仰、誠信意識,缺乏對國家司法制度的敬畏之心。
因此,有關部門應當加大關于虛假訴訟犯罪規(guī)定的宣傳力度,增強企業(yè)和公民誠實信用觀念,自覺維護司法權威性和公信力。同時,還應當完善體制機制,提高防范、識別虛假訴訟的能力,并進一步加大查處打擊力度。一旦發(fā)現(xiàn)虛假訴訟行為,就應當依法采取嚴厲處罰措施,使虛假訴訟者及時付出應有的代價,同時警示心存僥幸之人。(胡勇)
?。ㄔ瓨祟}:依法懲治虛假訴訟 營造誠信訴訟氛圍)
記者 戰(zhàn)海峰
?。ㄋ苫ńW(wǎng)編輯 孫淑平)
原標題: 依法懲治虛假訴訟 營造誠信訴訟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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